学校是客体还是主体?
“学校”作为一个概念,包含了两个不同的含义:即作为处所的学校和作为教育组织的学校。 作为处所的学校,即是提供教育和学习场所的地方。这种意义上的学校,通常没有特殊的组织形式和要求。只要是供给学习者进行特定学习方式的场所,都可以称之为“学校”(类似“学堂”“书院”等);其存在形式可以是固定的建筑物,也可以是一艘船、一辆车甚至是一个帐篷。
作为教育组织的学校,则是有具体的教育目标,由特定的教师和学生组成的集体。这样一所学校,往往有较为完整的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和管理流程。为了实现共同的目标,这个组织会有特定的成员分工,也会通过各种方式(如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等)明确各个成员的职责。
作为教育组织的学校,不仅仅是指供学生学习和学习的场所,更重要的是指在学校这一教育机构中开展的各种教学活动。这些教学活动,一般是由专业的教师来进行的。作为教育组织的学校,其组成要素除了学校和课堂这两大要素以外,更重要的还有专门从事教育行业的人——他们不仅懂得如何教,而且懂得如何管。因此从教育的角度来讲,“人”这一要素比其他的要素都更加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