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宪法颁布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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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本次宪法修改涉及内容较多、分量很重,主要涉及三大方面的内容。 一是国家机构设置方面的修改;二是充实完善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和原则;三是加强国家安全等战略问题规定。 关于国家机构设置的问题比较复杂,涉及民主集中制、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等一系列内容。这些内容的修改,是在总结新中国成立特别是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以来政治体制实践基础上的重大突破。

同时,本次修宪还进一步细化了现行宪法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规定,完善了特别行政区制度。

新宪法还增加规定“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强化军队职能”等内容。(中国网) 有一些值得关注的亮点:

一、确立国家主席的法定地位 新宪法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法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并将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的新一届国家领导人列入国旗、国歌、国徽图案及其寓意说明之中,使国家主席的法定地位和程序性作用得到明确体现,有助于解决实践中一直存在的对于国家主席职权认识不明确等问题。

二、完善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设置 在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下,国家机构按照中央与地方两级设置并具有一定层次结构。根据此次修宪,中央设党的领导和立法机关,包括党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协,这些地方国家机关的设置都进行了完善。在保持现有简政放权格局总体不变前提下,适当下放权力,有利于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增强基层活力。

三、进一步完善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新的决议充分吸纳了民族地区的意见和要求,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细节做出更为科学细致的规定。例如,明确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依法享有省级人民政府所具有的行政管理权限。同时还规定,民族乡和聚居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建立民族区域自治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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