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幼儿园需要注意什么?
举办幼儿园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幼儿园的设置应当纳入城乡社会事业和村镇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就地就近招生,一般不设置寄宿制幼儿园。
设立幼儿园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举办者;
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幼儿园园长、教师、保育、保健、炊事人员、门卫等工作人员;
(二)幼儿园命名应当符合有关名称管理规定,并冠以“幼儿园”字样,不得冠以“国际”、“艺术”和“中英”等字样,对外使用名称应当与批准名称一致,且文字表述清楚,名称中有阿拉伯数字的须有完整的、汉字命名的幼儿园名称。
(三)幼儿园的园址应当避开交通、电力、通信和燃气设施等的危险区和噪音污染、空气污染、水污染、放射性污染等区域,满足安全、卫生和教育教学要求。幼儿园房屋和设施应当符合校舍安全标准和国家、省基本办学条件的要求和规范,设计科学,无危房。新建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省建筑设计标准及抗震设防、抗震加固等有关要求设计建造,符合节约型校园的要求。
幼儿园应当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应当不低于4平方米。生均建筑面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其中幼儿活动用房、午睡室、音体活动室和衣帽物品存放室、盥洗室、厕所等幼儿教学及生活用房生均面积应当不低于6平方米。
(四)幼儿园的园舍、设施、设备(包括教育教学、生活设施、医疗保健、安全、玩教具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幼儿教育、教学需要,无危房,无安全隐患,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和环保要求,实行人车分流,保障幼儿人身安全及照明、通风条件良好,并配备必要的保健室、隔离室。
使用单位在园舍投入使用前,应当申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竣工验收。未经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园舍不得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