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是儿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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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简称《未成年保护法》)第三条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据此,少年儿童是儿童。1981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简称《婚姻法》),将儿童定义范围为“未满十八岁者”,这是法律上关于儿童年龄范围的最早的明文规定。1988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九条把妇女范畴中的儿童界定为“不满十八周岁的人”。1991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简称《收养法》),将儿童范围界定为“不满十周岁者”。在这三部法律中,“不满十八周岁”、“不满十八岁”、“不满十周岁”是未成年人、儿童的同义表述,因而均为法律认可的儿童定义。

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简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宣告了青少年是未成年人。2006年修定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将青少年限定在了少年儿童范围之内。2006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基础教育法》(简称《基础教育法》),首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将儿童界定为“未满十八周岁的人”。2012年10月26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过审议,建议对《婚姻法》第二十六条中的“儿童”定义修改为“未成年人”,即:“父母一方行使探望权时,另一方未成年人子女的人身安全暂时无法保证的,人民法院应当同当地派出所、居委会(村委会)和托育委员会密切联系,以便及时保护被探望的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主任会议决定,将婚姻法修正草案、反家庭暴力法草案等交由人大法委审议,婚姻法修正草案稿已经提交人大法委第十一次会议审议。根据此建议,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提出关于婚姻法(修正案)草案、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在这份报告中指出:“3月25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就草案二次审议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12条意见,赞成9条,反对3条。”将“儿童”修改为“未成年人”的呼声很高,据认为有三条理由:一是我国目前已经建成涵盖生育、养育、教育的完整青少年的制度体系,专门保护青少年是贯彻立法宗旨的必要选择;二是我国已经步入以人为本的时代,赋予公民更多的权利是时代潮流;三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为未成年人、儿童界定了更为宽广的范围,赋予儿童更多的权利,要求国家建立专门保护未成年人的司法制度。对此,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对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时,建议:将“儿童”修改为“未成年人”。

通过查阅资料,发现将“儿童”上升到 “未成年人”有海外立法先例。英国1989年颁布的《儿童权利法》,首次以成文法的形式确认了“儿童”(children)和“未成年人”(youth)两个概念,两种立法政策。该法明确指出,“儿童”是指未满18周岁的人,“未成年人”包含了儿童和18-25周岁的人,包括大学生、就业者和失业者。对于18岁以上者,该法将其视为成年人,赋权赋予其行为能力。

虽然海外先例可援,但我国毕竟与英国等国家不同。依据是:其一,英国等西欧国家已经进入后工业化社会,国民整体文化素质较高,18—25周岁的大学生的比例很大,大学生被视为成年人是符合他们的社会实际的;其二,英国等西方国家立法对于未未成年人的定义与我国差异很大,诸如贩毒、强奸等罪,刑事责任年龄为10周岁,杀人、绑架、放火罪,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这说明:14周岁是英国等西方国家的成年年龄,18周岁以下的人是未成年人。

综合上述,《婚姻法》修改应将“儿童”修改为“未成年人”为宜。

附: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关于儿童、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中年、老年人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37条:离婚后,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39条: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 第六十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父母单位以及未成年人所在的学校和家长,对侵犯未成年人财产权益或未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行为,有劝誡、制止的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德,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学会自我保护,提高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第十四条 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应该促进与未成年人联系的正当进行,教育未成年人严格尊从正确的行为准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 一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第五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都应依法免试就近入小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第十五条 学校必须落实国家课程计划,保证学生达到国家规定的必修课学习年限。 第五十六条 学校违反法律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行政处罚机关决定,予以警告、警告处分;致使受害人重伤的,对直接责任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九条 妇女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给子女打招呼抚养的权利。 第十一条 在亲属、师生之间发生抚养纠纷,法律予以保护。

6、《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 第十一条 收养人不得强迫收养子女。 第十七条 养父母对养子女不得施行家庭暴力,不得虐待或遗弃养子女,不得胁迫或其他方法允许他人虐待养子女,保证养子女完成教育。 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收养人不得独立送养。

7、《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 未成年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抵制不良嗜好,树立良好品德,坚决反对和社会现象。 第十二条 国家积极鼓励、指导、帮助少年儿童建立自己的组织,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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