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幼儿园没有校车?
教育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高等学校。采取鼓励、扶持措施的范围是社会力量举办实施非义务教育的高等学校。义务教育是国家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各级人民政府有责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积极筹措义务教育经费,保证实施义务教育的条件,因此,对于社会力量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不应作为鼓励、扶持的范围。具体地说,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举办高等学校,就是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在经济社会发展、高等教育发展总体规划的指导下,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投资办学,发展高等教育。这里的社会力量包括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举办全日制的高等学校,也可以举办非全日制的高等学校。社会力量办学的经费来源,按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主要应当依靠社会力量自身,同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以多渠道筹措经费。
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高等学校,应当纳入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在招生、毕业生待遇、教师待遇、收费、财政扶持和税收政策等方面与其他高等学校享有同等权利。
根据上述规定,学前教育(即通常所说的幼儿教育、学龄前教育)不是实施义务教育的阶段,对此,教育法明文规定,国家在师资、经费、物资等方面,扶持和发展普通教育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基础教育。基础教育,按照国际普遍认识和我国教育发展现状,包括小学和初中,即在普通中小学进行的教育。对于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国家一方面在师资、经费、物资方面支持其发展,另一方面作为非义务教育,主要依靠社会力量自身解决幼儿园中孩子接送等事宜。因此,幼儿园没有校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