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收入如何确认?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以下简称新制度)规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含幼儿园,下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without pay 事业活动取得的收入、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各项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等。
根据新制度,幼儿园应当设置“在园儿童事业活动收费”科目,核算幼儿园收取的保育教育费以及伙食费。幼儿园应当设置“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等收入类会计科目,分别核算财政补助收入和非财政补助收入。
《全国性社会团体财务管理规定》(财社字〔1999〕121号)规定,社会团体的收入包括:(一)会费收入;(二)捐赠收入;(三)政府资助收入;(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收入;(六)其他收入。社会团体开展创收活动或者服务,应当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确定收费标准,所取得的收入应当全部入账。
从以上规定来看,财政性资金是纳入财政管理(由财政部门管理,而不是通过财政部门管理)的资金,幼儿园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和事业收入中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其中,财政补助收入直接由财政部门拨款,财政专户管理资金通常财政部门需要在银行设立专门的账户进行收缴和管理(如教育收费,包括学前教育收费、学费和住宿费等,收取的教育收费不属于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
也就是说,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也是财政性资金,取得时需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新制度要求,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非税收入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征收政府非税收入,确保政府非税收入应收尽收。禁止乱收费、乱罚款等各种非法占有、使用、处置政府非税收入的行为。单位取得的财政拨款收入,应当按照批准的预算进行控制。单位收到应上缴财政的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贷记“应缴财政款”科目。
幼儿园收到财政性资金(如免保教费补助、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幼儿教师“园丁计划”补助资金、国开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等)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