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章程包含哪些内容?
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对章程的主要内容提出了具体要求:高等学校章程应当规定以下内容:学校的登记名称、校址、住所地;举办者与学校的关系,学校的法律地位、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学校的定位与发展规划;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终止等事项;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与调整,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的组织管理;学校收入的来源渠道、财产的占有使用规则、财务管理制度、经费的使用与财务管理体制、审计制度;学校党委与行政的关系,校党委在学校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校党委的运行机制与管理体制;校长在党委领导下行使职权,对学校工作全面负责,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依法拟定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保护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管理和使用学校资产与财务等职权的行使及管理制度;校党委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共青团的关系及各自的权利义务;学校教职员工的权利义务与权利救济;学生权利义务与权利救济;学校院系等机构的职权;学校经费来源、财产及其他费用管理制度;学校信息公开制度;学校章程修订的发起、程序与生效;学校的争议解决制度;学校章程的解释权归属等。高等学校章程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具备法人条件的校内相关机构设置单独的会计账目,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对该机构的财产进行管理;对于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校办企业,章程应当规定企业与学校的关系及各自的权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