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公章在哪个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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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章请示(申请)送交分管院领导审批,经审定后交学院办公室(行政公章、党委公章、院长/书记私章、法人手章)或保卫处(钢印)开具用印通知单,凭用印通知单及时到学院办公室、保卫处办理用印手续,办理印章使用登记。用章申请人、用章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及印章管理人员应在章单上签名。印章管理人员有权对用印文件内容进行审阅,对不符合规定者,可拒绝用印。学生事务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实行专管,比照以上程序使用。

学院公章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妥善保管,严格使用,如因管理不严或使用不当而产生不良后果,将根据情节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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