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开幼儿园怎么做账?
个人合伙经营的形式,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属于企业性质的混合合伙,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法规计算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其他涉税事项,然后按照有关的计税依据和适用税率,分别计算各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即合伙人在分配应纳税所得额时,如果按实物资产折算,应按所分得的实物资产的公允价或评估价计税,实物资产的原值可作为被投资企业的该项资产的计税成本,在以后使用和处置时允许税前按规定扣除。如果经所有合伙人一致同意,也可以按企业成立时的初始投资额或者净值折算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不得调整初始投资额或者净值。如果将按企业分得的所得转投资于自身所投资的企业,则可以冲抵其按规定应分得的所得,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国税发〔2000〕第35号),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5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