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幼儿园有什么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要是组织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举办实施以教育为主要目的的全日制、半日制、寄宿制、或季节性的社会教育机构都应当申请举办幼儿园。举办幼儿园应当坚持社会多方力量共同参与、合理布局、多种形式、协调发展,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50米跑道的运动场、30平方米的活动室、儿童厕所及盥洗室等相适应的幼儿活动场所;(3)有防止外国人幼儿的园长、老师、保育员和医务人员;(4)有保育教育方案;(5)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教育法》第二十七条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