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分园如何开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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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幼儿园分园,应当向分园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学前机构设立申请,经审核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到区(县)民政局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并经公安消防部门出具同意开业(使用)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后,方可投入使用。

设立幼儿园分园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举办者应为幼儿园或其他社会组织、公民个人。举办者是公民个人的,应为中国公民,其国籍必须与所办幼儿园分园所在区域内的幼儿的国籍相同或相近;

2、园名应冠以幼儿园名称,后加分园;

3、办园地址应具有非居住用途的房地产证书,分园用房应设在3层楼以下,幼儿园分园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托儿所不少于250平方米);同时达到本市有关幼儿园建筑面积和生均使用面积的规定,以及符合规划、卫生、环保、安全、消防等标准;

4、幼儿园分园的教师、职员、医务人员的资格与幼儿园的要求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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