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什么税减免?
一、个人租房给企业,企业承担的三项税费
1、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五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一个月为纳税期限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开户银行账号及税务登记证件及其他有关证件全部提交税务机关并办理核销手续;”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费,在取得租金的同时,应代收代缴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 ”个人将闲置住房出租给企业经营使用需要缴纳增值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款规定: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出的应纳税额。
第二条第三款规定: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款项或负担的税款。
第三十九条规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教育费附加”,是为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城市公共设施的建设,对交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附加费。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地方教育费附加”是指国家为了发展地方教育事业,增强地方财政收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而设立的地方性基金,对交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
二、企业租赁房屋给个人,企业承担的税费
1、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四条之规定:“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
第五条之规定:“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二)出租的房屋,能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的。”所以,如果企业将自己购买的房屋租借出去,是需要缴纳房产税的。
2、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制度的决定》(苏政发[2004]59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对经营性用地和非经营性用地分别设置单位税额。其中,对非经营性用地,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的自用土地和单位所属中小学的教学场地等,单位税额调整为每年每平方米3元;对于经营性用地,调整后的单位税额标准为:商业经营用房每年每平方米8元,其他类型建筑按用途分栋核算后,平均到各居住房间的,每年每平方米3元。
3、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属于应纳税凭证,应当进行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