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创办学校?
设立学校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经国务院授权,也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遵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和其他教育的事业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