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管理一个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学校的管理,是按照国家的规定设立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董事会由下列人员构成: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董事会可以聘请社会知名人士及专业人士担任学校的咨询委员。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聘任和解聘校长;
2、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3、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4、筹集教育经费、审核预算、决定重大经济事项;
5、按照章程规定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及变更事项;
6、决定教职工的编制订学校工资标准及分配形式;
7、决定学校的其他重要事项。学校的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和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定;
2、拟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规章制度;
3、拟定学校教学活动方案、财务预算和经费使用方案;
4、决定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
5、按照学校章程和董事会授权,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
6、接受教育督导和评估,报告学校工作;
7、学校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