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大学必须兵役登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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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规定: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6月30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大学是人才集中地、青年聚集地、爱国主义教育重要阵地,在这里开展兵役登记是法定责任。大学生年满18周岁,应当履行兵役登记,不登记是违法。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大学生征兵工作,建立和完善大学生征集、培养、使用的良性运行机制,促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2010年,教育部、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等四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征兵工作的通知》,2014年教育部、中央军委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两部门下发了《关于加强高校学生征兵工作的通知》对高校学生,包括大学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新生在兵役登记方面都进行了明确。

一、普通高等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大学生(含应届毕业生、在校生、新生)纳入兵役登记范围,由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武部负责督促完成兵役登记工作。

二、普通高等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必须在相关部门的配合下,认真查验学生被录取时的兵役登记证或县(市、区)人武部出具的《兵役登记表》。《兵役登记表》内容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家庭详细住址、就读学校、联系电话等信息。对没有兵役登记或《兵役登记表》的,应及时进行补登或信息核对后办理入学。

三、大学生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的,由学生家长或亲属持应征公民《兵役登记表》(或盖有兵役机关印章的本人近期1寸免冠彩色照片)或学生本人身份证、学生证等其他有效证件或证明材料到普通高等学校办理。

四、普通高等学校按照《兵役法》、地方兵役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在适龄大学生离校或大一新生入学时,负责统一收缴应征公民《兵役登记证》,并妥善保管。

五、普通高等学校要根据兵役登记范围的有关原则,加强对本校学生兵役登记工作情况的调查和统计,建立登记制度,抓好登记管理,每年11月30日前认真做好本年度《兵役登记证》的发放、保管和次年度的年审续登工作,确保“一人不漏、一人不错”,年审通过的学生由学校统一加盖“本年度兵役登记审验章”。每年11月30日前将调查和统计情况报学生所在地县(市、区)人武部和教育行政部门。

六、普通高等学校每学年在对大学生进行学年鉴定时,要将是否完成兵役登记作为鉴定内容之一进行登记;对在校期间没有完成兵役登记(或在大一入学时没有持有效的应征公民《兵役登记证》到校备案)的大学毕业生不予正常毕业,待其完成兵役登记并取得兵役登记证后方可正常毕业。

七、普通高等学校在普通高中毕业生(含大学预备生)学生档案转递时,要将应征公民《兵役登记表》放入学生档案袋中一并寄交学生录取的普通高等学校,并协助学生做好应征公民《兵役登记表》的寄交工作。

八、普通高等学校及有关县(市、区)人武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本通知60日内,根据本通知的内容及有关要求,本着方便在读大学生、妥善保管相关档案资料、保证兵役登记合格的原则,研究制定本地区在读大学生兵役登记的实施办法(或工作流程)。

九、普通高中毕业生和大学预备生应当将应征公民《兵役登记表》或县(市、区)人武部出具的《兵役登记证》交给录取后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工作处(或保卫处或其他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没有完成兵役登记的普通高中毕业生和大学预备生不予以办理新生入学手续。

十、《兵役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征兵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拒绝接收退伍军人安置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同时,依据《兵役法》、教育部、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征集工作的通知》(〔2010〕13号)和有关法规文件的有关规定,对不按期参加兵役登记和应征入伍大学生报到的,普通高等学校将按休学、退学、注销入学资格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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