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工会主席什么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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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会法》之规定,我国的工会组织具有双重性质,既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的社会支柱,又具有社会组织的特征。作为社会组织,既不同于一般的社会团体,也不同于企业事业单位。因此,不能套用行政级别和企业级别,不能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办法去管理专职的工会干部,也不能把党政领导成员的待遇给予工会干部。

《工会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未建立工会的单位的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研究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制定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第三十四条规定:“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备案。”这些规定都对地方工会的专职人员提出了特殊的要求,使他们不能拘于某一单位,从而在处理实际工作和上下级关系中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如果给地方工会干部定级,这些干部在处理与同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关系时,势必受行政级别高低的制约,影响和限制工会干部开展工作,不能很好行使法律赋予工会的维护职能,影响法制的实施,有悖于《工会法》立法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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