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如何免责?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其他教育机构以及精神病院、禁闭所、戒毒所等场所或者在其他被监护人相对集中被监护人完全在管理人控制下活动的场所受到人身损害,除了管理者证明自己尽到了职责,没有过错的,管理者应当承担责任,这种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即管理者只要存在过错就应当承担责任,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自己过错等原因在上述场所受到自身损害的,管理者已经尽到了管理职责,没有过错,可以免除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第三人的过错在上述场所受到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责任,管理者未尽到管理职责,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即只有在在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第三人,由于下落不明,或者无支付能力,导致赔偿义务人无法向赔偿权利人赔偿时,才由管理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权利人也就获得了完全赔偿,使权益得到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