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幼儿园怎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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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材料

1、申请人向拟设立幼儿园所在的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名称、园址、培养目标、办园规模、办园形式、办园经费、招生范围内的幼儿数量、师资人数及来源等;

(2)场地使用证明;

(3)园长和专任教师资格证明;

(4)其他办园所需相关材料。

2、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后报市教委。

3、市教委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初审意见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信函或者其他形式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答复。批准设立的,发给《重庆市幼儿园设置批准书》,并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手续。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决定及理由。

幼儿园名称应符合命名规范,不得与已设立的幼儿园同名。幼儿园的名称由字号和行业(园种)名构成。

字号应当由词或者字组成;行业(园种)名应当表明幼儿园所在区县、办园形式和层次,如:渝中区、实验幼儿园、市级机关幼儿园。民办幼儿园的行业(园种)名不得包含“实验”字样。

幼儿园的园址应当相对稳定,不得以危险建筑物和其他用途的建筑物及房屋的安全防御设施未达标建设的建筑作为幼儿及教职工的集中场所。

幼儿园应当选择适合儿童特点的集教娱乐和生活起居为一体的园舍和活动场所,应当有满足幼儿活动需要的建筑、设施、场地和卫生安全的物质环境。幼儿活动场地应当牢固、安全。

幼儿园园舍应当结构合理,符合安全、环保要求,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儿童用房每座托儿所、幼儿班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250平方米。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建筑面积约450平方米,独立幼儿园每幢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

(二)托儿所、幼儿园班内实际使用面积不应少于15平方米;保育室面积不应少于30平方米;寝室面积不应少于55平方米,幼儿园每班建筑面积不应少于65平方米,小班应当不少于65平方米,中班不少于70平方米,大班不少于80平方米。活动室、寝室和餐(厨)房应分开设置。

(三)供儿童活动的建筑屋顶平台的净高不得低于2.3米,儿童活动的地下不可能漏水,应有良好的通风和自然采光。

(四)儿童活动室应当布置在采光良好,安静温暖适宜的活动场所,远离各种污染源。

(五)儿童生活用的下水道和卫生间内清扫口严禁设在地漏式存水弯中,应设有贮水弯。

(六)幼儿盥洗室、厕所、尿示池、便池应该符合儿童特点,方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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