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晚育津贴还有吗?
2016年5月开始,国家就取消了对晚育职工的奖励,同时取消了生育津贴和晚育津贴。但是,各地之前出台的一些政策中涉及延长女职工产假、给予妊娠不满12周流产假期等,因与计划生育相关政策衔接,目前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随着2016年7月全国首例由企业和个人共担生育保险费的试点方案落地,未来这一政策有望在全国推广。这意味今后生育险费用由单位和员工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比例不再统一确定为职工工资总额的0.5%,而是按照行业差别化费率标准,最高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1%。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本企业职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 不过,由于之前大部分企业对参加生育保险不积极,甚至部分中小型企业根本未给女工缴纳该项费用,所以,在现有的社保体系下,多数地区对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和职工并没有进行严格的审核。对于已失业的女工或自行创业的女性职工,只要其过去属于用人单位的正式在编人员或在用人单位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无论是否从事过生育工作,均享有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