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湖南的产假多少天?
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晚育(指生育时间满48周或24周岁零9个月)的,增加产假30天;难产的,除增加产假30天外,再给予产后假15天。 同时,条例还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满4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另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产妇,除按照国家规定的产假待遇领取相应工资外,还可以获得以下奖扶:
一、生育医疗费用补贴。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妊娠和分娩期间发生的检查费、药费、住院费等生育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支付70%。
二、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足额缴纳费用12个月以上,其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依法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标准按所在单位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收入计,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予以拨付。
三、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对农村户口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和困难家庭夫妻,在生育、流产、引产过程中,按照当地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平均工资收入的50%给予补助(已领取养老金的人员不享受此补助)。 对城镇无业居民中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和农村户口的独生子女人群,在生育、流产、引产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经本人申请,社区(村)公示,街道(乡镇)审核,报县(市、区)财政补助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