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可以评职称吗?
在民办初中、小学、幼儿园工作的中小学教师,按照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校、中小学、中专校、技校教师系列高等学校教育行政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的通知》(人职〔1992〕5号)和教育部、组织部、人事部、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高等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教人〔2003〕4号)的规定,可参加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评审。
在其他民办学校(培训机构)工作的中小学教师,由学校提出意见,自行选择参加相关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民办学校(培训机构)教师取得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资格,在其他民办学校(培训机构)有效。
民办学校(培训机构)教师流动到公办学校时,由流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