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涉外适用什么法?
我代理的一个案件,一审时被告住所地在中国,所以适用中国法,二审时被告住所地变更为香港,请问该如何确定适用的法律呢?是选择一国两制还是其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认定执行机构作出的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等执行行为违法,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可以责令受赠人予以赔偿。”在执行程序中,法院作出裁决认定拍卖成交的,即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也就是说,在拍卖程序中,法院作出拍卖有效的判定后,拍卖即发生法律效力。此时,拍卖标的物应视为交付完毕,受让人依法取得拍卖物的所有权。 本案中的房屋拍卖成交,是否应当撤销,关键就在于评估报告是否存在严重缺陷等问题。如果原告能提供证据证明评估报告的哪些内容存在明显错误导致评估结果严重偏差,进而证明拍卖行为严重违法,就可以请求撤销拍卖。否则的话,就要承担不能撤销的后果。 另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法院裁定变卖的财产,第一次拍卖流拍的,可以再次拍卖;第二次拍卖以后流拍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可以变卖或者按照每次拍卖保留价50%的价格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债。如果第一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不表示异议的,法院可以再次拍卖。即使一次比一次更低,只要不低于首次拍卖保留价的50%,就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