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陕西婚假怎么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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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五天;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和我省规定的产假外,再享受年度内累计九十天生育假或者护理假,其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不变。 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发给产假工资(含生育津贴),不影响享受到的其他待遇;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参照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产假工资。

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相关规定,公民晚婚晚育的,所在单位可以给予适当奖励。同时,《条例》还明确,“对晚育的,延长妇女产假,给予男方护理假”。 陕西省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相关负责人说,《条例》所提“奖励”,并非指发放奖金或物质报酬,而是“指对实行晚婚晚育人员的其他优待措施和激励性政策”,包括晚婚晚育人员休假、节假日加班等,“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晚婚晚育人员给予适当补偿”。 上述负责人介绍,目前,我国法律对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作出了专门性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而降低其工资、辞退、解除劳动关系或者聘用合同。

只要女方正常生育,且男方单位也提供了陪产假,那么无论是否领取失业保险,男方单位的做法都是违法的。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金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是单位及其个人已缴纳失业保险费一年以上的;不是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进行了失业登记,且有求职要求方可领取。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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