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土地怎么变?
1、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需要哪些程序和要求?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环境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建设占用耕地的,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具体流程如下:
(一)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时,须持建设项目批准(备案)文件、土地使用权属证明等材料提出申请;
(二)市国土资源局核查是否属于农用地,不属于的,出具非农用土地认定意见书;属于农用地的,受理申请;
(三)由有审查认定资格的机构和人员对拟用地进行现场勘察,提出用地预审报告报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上报省政府;
(四)省政府审核同意后依法发布征地公告;
(五)市国土资源局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国土资源厅;
(六)省国土资源厅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予以批准,并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对农用地实行严格保护制度。国家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建设。对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要依法予以惩处。
2、什么是土地征收?征收的范围包括哪些?
答:征收土地是指国家为公共事业的需要,依据法定程序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土地的使用权或所有权收归国有并对其进行补偿的活动。征收范围包括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不论其用途如何,只要是属于农民集体所有,都可以成为征收的对象。但是,国家对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不直接行使,而是由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所有权人的利益行使其权利。
3、如何划分土地征收的范围与征用土地的范围?二者有什么区别?
答:《土地管理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二)基本农田;……”。据此,我国现行法律确定了耕地(含基本农田)、园地等农用地以及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以及其他集体土地的征收制度,分别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进行审批。
需要注意的是,在集体土地征收中,虽然以政府征用名义出现,但却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征用。这是因为,首先,从法律性质上看,我国的征用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而这里的“征”已经具有了一定的征收特征,如《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用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并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安排被征地单位的工作。这种“征”更倾向于征收。其次,从法律效力看,《宪法》规定,征收、征用属于国务院职权,而国务院是最高行政机关,其作出决定无须经过立法机关的授权。最后,从补偿方式看,《土地管理法》规定,对征用土地的补偿,应保障被征用土地上的农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这种“征”实际上是与“补”结合在一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