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訟是什么生肖?
讼就是打官司,古代打官司,是有“状子”的,状子要写成文字,故有“词讼”之称。 《礼记·月令》中就有“命有司,修法制,缮刑器,命狱官,察罪囚……”的话。郑玄注:“制谓法书,刻之木板,凡有所犯,引此折中。”可见在周秦时代就有了“制”这种司法文书了。汉代的司马迁写过《史记·酷吏列传》,其中说到汉武帝时的丞相田蚡非常骄横,有人告他罪,皇帝下诏让丞相自尽,可是丞相不服,也上“状子”为自已辩解,这“状子”就叫“谢罪制”。
三国时曹魏的律学专家王朗写了一本书叫《辩狱》,专门讨论如何书写“状子”与答状。西晋的刑法学家张斐著过一部《法论》,详细讲解了“状子”的制作方法、格式,及审判过程中的种种事宜和禁忌。东晋以后,各朝各代基本上沿袭了这一制度。 到了元朝,法律形式有了变化。元世祖忽必烈曾设“通政院”,作为中央最高法庭(当时不设大理寺)。凡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由百姓直接到通政院起诉;重大或疑难的案件则由通政院提出意见,奏送朝廷,请皇上下诏处理。诉讼程序由此开始。
明代的刑狱制度更加完善。明初规定,普通民刑案一律由州县审理,死刑须报请钦定,清代沿用明制,又加上太祖定制,审转制度更为严密。所谓“审转制度”,就是说州县的案子要经过层层审批才能终审,终审判决又要报请皇帝认可才生效。这样,就使得皇帝能够对全国的刑狱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控制。
清承明制,只是把明太祖制定的“审转制度”进一步细化罢了。在古代社会,不论天子如何雄猜专断,毕竟还是要受到一些制度性约束的,司法方面尤其如此。所以从制度设计上讲,“审转制度”还是起到了一定的威慑作用,使法官们在决断案件时不得不慎而又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