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生肖用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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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方的信仰中,人类灵魂被赋予三种品级——低级的兽类的灵魂(以羊为例)、中级的人类灵魂和高级的神圣灵魂;同样,在死刑执行方式上也存在着从兽刑到神刑的演进过程。 罗马帝国时期,行省普遍设立罗马法庭,适用罗马法,尽管这些法律并不完全适用于帝国全境,但至少在中世纪早期,欧洲各国大体上采纳了古罗马的司法体系。在这种司法制度下,犯罪者被划分为四种人——“自由民”、“奴婢”、“外国人”和“无国籍之人”,分别对应于现代的法律体系中所称的“公民”“居民”“难民”和“偷渡客”,而死刑正是对第四类人即“无国籍之人”所适用的极端严厉的处罚。

随着基督教在罗马帝国的传播,人们逐渐把不同宗教的人区分开来,“异教徒”概念的形成使“无国籍之人”的范围大大缩小,但“异教徒”却未必都是“无国籍之人”——只有那些被教会法认定为“异端”的教派才属于这一范围,对异端的人实施酷刑和处决仍不失为一种宗教裁判所的权力。然而无论怎样,用肉体的苦痛折磨死者还是比让生者遭受永久的痛苦更为可取,因此中世纪的欧洲往往使用“轻罪驱逐”来替代较为残酷的死刑。这种处罚方式是让罪犯在当地“服劳役”或“戴镣铐”(比如押解犯人被强制在道路上步行,或在监狱中戴镣铐),一般为期三年,期满后释放。当然“轻罪驱逐”也伴随着一些象征性的惩罚措施,比如在胸前划十字,让罪犯当众道歉等。

直到近代以前,死刑都主要适用于少数严重的暴力犯罪,通常由国王或皇帝亲自判处并行刑,是一种“家法”或者“国典”。在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规定,只有在“公共幸福受到直接威胁”的时候才能对公民执行死刑,不过这一宣言并未得到后来的宪法确认;1794年,法国国民公会颁布法令,允许对“反革命分子”实行死刑,自此之后,大量的政治罪行被纳入死刑清单之中,不过这种行为实际上已超出王权范畴而带有强烈的党派色彩,所以又被称为“红色恐怖”。

值得一提的是,尽管西方国家普遍认为绞刑是最人道的一种死刑执行方法,但在历史上它并不是如此“文明”——在中世纪就有大量的绞刑架被安装在户外,以至于行刑时场面极其血腥恐怖,即便到了近代,这种情况也没有多大改善:

(1)据一名英国旅行者在1820年左右目睹,伦敦有5座绞刑架,每座的用途都不相同,有一座是给犯人上紧索子的,“其状极可怖”;

(2)在德国汉堡,19世纪初建起的绞刑架由于设计糟糕,每次行刑都要将罪犯拉出30余尺;

(3)(比较惨不忍睹的就不举出了) 有趣的是,现代刑侦技术中的“法医人类学”常常需要借助古代的刑罚方式判断受害者的死亡原因,而古人对待叛国者和暴乱分子的残酷办法如今已经成为历史上的陈迹,这或许是一种莫大的讽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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